小车报废时间是多少年

2022-11-01 11:23:12 作者:蔡金盛
不同类型的车有不同的报废年限。

5座家用车和7座SUV,非营运小型和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正常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会引导报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8年,中型出租车10年,大型出租车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为10年,中型客车为12年,大型客车为15年;

(四)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营运客车10年,大中型营运客车15年;

(六)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和单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多缸发动机低速载货汽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交付之日计算。

第六条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其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一)营运客车与非营运客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客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和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客车改装为营运客车的,累计使用年限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客车相互转换,并按照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报废;

(三)需要转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和摩托车,按照严格使用年限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与其他货车、半挂车相互改装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车报废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注册地所属的本市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引导行驶一定里程的机动车报废。

下列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汽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汽车行驶60万公里;

(二)租赁乘用车60万公里;

(三)中小型长途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长途客车行驶60万公里;

(四)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

(五)微型货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货车行驶40万公里,多缸发动机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

(六)特种作业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七)普通三轮摩托车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12万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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