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可以申请几次临牌
可以申请3次临时许可,最长时间为90天。辖区内行驶临时牌照有效期不超过15天,可申请3次,因此辖区内总牌照可使用不超过45天。跨辖区许可有效期不超过30天,还可以申请3个临时许可,所以跨辖区许可累计使用不超过90天。但是,您不能同时在您的辖区内和跨辖区申请使用。长期使用的话会跨辖区授权。
临时许可证的申请和使用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临时行驶号牌:
(1)未售出;
(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机动车未经登记的;
(3)新车出口销售;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
(五)轴重、总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而不予注册的特种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临时号牌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证明和凭证进行审核。确需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证。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证。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证。
因号牌制作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号牌的,车管所应当发放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号牌。
在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驾驶证的,车管所应当核发不超过三次的临时驾驶证。在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会发放临时牌照。
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期。
机动车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号牌三日后,临时行驶证失效,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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