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的保单是什么 交通事故诉讼由谁提交保单

2022-06-06 21:47:18 作者:lizhu

1.交通事故案件的保险政策是什么?

交通事故案件的保险单是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录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单必须清楚完整地记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主要载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范围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根据投保人的申请,保险单由保险人签字,交给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是保险标的遭受事故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要保人提供的重要信息,作为保险人承保风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保险标的的名称和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已交保费金额、被保险人对相关风险的保证或承诺等。保险事件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对保险人的责任进行适当的修改或限制,保险人对被排除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条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有权利而需要履行的义务,如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申请理赔的限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和解除、赔偿的选择等。其他事项如争议解决条款、时效条款等。

二。交通事故诉讼保险单由谁提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但在诉讼中,保险单应由谁提交给法院,往往存在争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交保险单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应当明确将某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为证明某保险公司有资格作为被告,原告应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要求对原告并不苛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通知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参与救援和理赔,因此交警部门的档案中应保存一份保险单复印件。

交警部门依法完成工作后,为方便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将保险单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原件应交回申请人保管),受害人凭保险单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中,投保人应当提交保险单正本供质证。

一般来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原告主张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那么原告就应该提供保险单正本。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个特例。原告起诉保险公司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一般是被告)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客观上减轻了滋事者的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保险公司相比,作为被保险人或滋事者的被告实际上成了“准原告”;按照证据来源最接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他才应该持有保险单正本。

作为受害方的原告,之前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持有保险单正本,即远离证据来源,所以提交保险单正本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3)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保险单正本?诚然,保险公司一般不应承担原保单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这种举证责任也会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投保人丢失原保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复印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据。但此时部分保险公司出于逃避保险赔偿责任的目的,拒绝提供保单复印件,导致投保人无法举证。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

1、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其他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所谓客观原因,应该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原因。这其实是一个客观的证明。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属于投保人的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投保人因故丢失保单,保险公司出示身份证和保单复印件的,应提供保单复印件。保险公司拒绝提供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索取保单。

据此,部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法院应当调取。

2.根据举证障碍理论,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妨害证明又称妨碍证明,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妨碍可能的证明的出示,提供证明的行为落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在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证明实质事实的这一证明后,相对人承担的动摇证明的举证责任,或者是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为了巩固法官对事实的评价而承担的举证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当原告出示被告投保的保险单复印件时,应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投保人或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是虚假的,应当提出反证。但当被保险人经过质证后认为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但其保单灭失时,证明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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