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办

2022-06-06 21:48:36 作者:lizhu

1.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二、车辆事故致人死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就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涉及行为人的其他危害行为,即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的单纯逃逸。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撞人后逃逸,被害人因过失致人死亡,包括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撞人后逃逸,误以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伤势不重,没有生命危险,或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会被在场的人或过往车辆救助(如事故发生在闹市区和行人、车辆较多的区域)。在这类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却仍然逃逸,就应当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重伤被害人的事故发生在偏僻的道路上、野外或者寒冷的深夜,行为人明知除了自己之外,其他人给予帮助的可能性极小,仍然驾车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行为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2.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另一次交通事故,即二次事故。这时候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逃逸,被害人因后一种逃逸行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为又造成另一次交通事故重伤或者死亡。交通肇事前行为和交通肇事后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本案中,按照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驾车撞人,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多是因为行为人因为紧张害怕交通事故而失控,拼命逃避罪责。他开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主观上是将一个人的现有过错转化为间接故意,放任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结果发生,客观上实际上危害或者威胁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后一种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那么行为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承担刑事责任。

3.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遗弃以逃避法律追究,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根据《解释》第六条,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之前的寻衅滋事、搬动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其负有救助被害人生命的义务,而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应当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前一次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行为人。

4.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对行为人的“伤害”行为进行干预,如拖拽伤者逃逸、故意轧死人,并将被害人抛入水中,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该行为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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