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汽车“三包”政策2022年起实施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条例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
第三条“三包”责任由出卖人依法承担。销售者依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国内汽车产品并在中国销售的企业被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可以订立合同,约定承担“三包”责任,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比这些规定更严格、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一旦做出承诺,就应该依法履行。
第五条消费者和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费者提出的三包要求。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披露制度,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第八条制造商应提供中国产品证书或相关证书、产品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等国内汽车产品的随附文件。如果随车提供工具、附件和其他物品,还应附上随车物品清单。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品牌、型号、车型、车辆识别号和生产日期;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客服电话;
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购车发票日期、车辆交付日期;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网点信息查询方式;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质保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
主要零件和特殊零件的类别、易磨损零件的类别及其质量保证期;
家用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动力电池在质保期和三包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
根据规定需要表述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除生产者已经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信息外,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生产者的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销售和维修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手册和退车退车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销售者、修理者依照本规定提供的帮助和求助。
第十二条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验和验收制度,并对家用汽车产品的随附文件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与消费者一起实地查看外观、内饰等可检查的质量状况;
向消费者交付随附文件和购买发票;
根据车载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车载工具、配件等物品;
参照随附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质保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络信息查询方式;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发。卖方应及时免费补发。
第十五条国内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不能安全运行的,修理者应当提供免费的修理咨询服务;服务解决不了的,提供上门服务,承担必要的车辆拖车费。
第十六条在质保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件应为制造商提供或认可的合格零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
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归档制度。维修记录的维护期不得少于6年。
修理记录应包括修理时间、里程、顾客对质量问题的陈述、检验结果、修理项目、更换零件的名称和数量、材料成本、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车辆牵引成本、提供备用汽车或赔偿运输成本等信息、交货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的签名或盖章,并向消费者提供一份副本。
消费者因维修记录遗失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阅或者复制维修记录的,维修者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章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家用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期不少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质保期自卖方开具购货发票之日起计算;购车发票日期与家用车产品交付日期不一致的,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国内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耗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
如果维修人员可以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发生在三包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三包凭证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修理工应该免费更换它。
第二十一条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国产汽车产品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的,修理者应当从第6天起为消费者提供备件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运输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二条三包生效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或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家用车产品或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三包生效之日起60日内或者3000公里里程内,因质量问题导致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家用车产品或者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四条三包有效期内的家用车产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选择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退货: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过2次修理,但故障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及车身相同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已更换2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天,或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4次。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及其主要部件的更换次数不再重复。
防盗系统、车辆识别号、动力电池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以及救援行程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没有相同品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对于所有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选择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车辆登记费;
出卖人扣除相应折旧后收取的安装、装修费用;
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
相关税费和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费。补偿费计算如下:
补偿=车价×里程/1000× 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上明确注明。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收到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消费者。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更换或者退货证明;家庭用车产品更换在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但消费者造成的延误除外。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条例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会因家用车产品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三包”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产汽车产品在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对下列质量问题免除三包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时已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缺陷;
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车产品造成的损坏;
使用说明书明确表示不允许改装、调整、拆卸家用汽车产品,但消费者仍对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
质量问题和消费者自行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害;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企业维修、保养家用汽车产品,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销售依照本条例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书面告知其“三包更换退货”的理由。
“三包换货、退货”责任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三包责任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谈判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鼓励相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纠纷解决机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纠纷解决服务。
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三包责任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纠纷处理技术顾问数据库,为处理三包责任纠纷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
乘用车是指除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专用乘用车以外的乘用车。
质量问题是指家用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明确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状况明确,或者存在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
严重安全性能失效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或存在火灾等风险的情况。
单次修理时间是指从消费者和修理者确认修理到修理完成的时间。按小时计算,每24小时为1天;如果剩余时间少于24小时,将计为1天。
累计维修时间是指单次维修时间的累计总和。
第四十一条国产汽车产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和易磨损零部件的类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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