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那它们的赔偿标准具体又是怎样的呢?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固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苏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二下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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