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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