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车船税免征范围有哪些
大连车船税免征范围有哪些?
(一)捕捞、养殖渔船,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六)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七)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八)公共交通车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有关部门核发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从事公共交通营运,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但不包括出租车、城际交通车船、长途客运车船。公共交通车辆包括校车。校车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机动车辆。
(九)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指具有农业户籍居民拥有的,符合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设计和技术特性规定的技术标准,在城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村地区使用的机动车车辆。
(十)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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