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办理纳税事项有哪些

2019-04-13 11:25:36 作者:shilili

  【太平洋汽车网】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该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则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详见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对于过户及发票等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 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 史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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