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放宽车贷借款条件推汽车金融再繁荣
近年来,汽车市场规模增长了10余倍,汽车金融也迎来“风口”。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修改2004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借款人的范围、借款条件等都有所放宽。业内人士直呼这一意见稿来得“重磅”,可见央行的态度从此前的趋于对车贷市场加以控制转变为扶持和引导。
放宽借款条件:具体来看,在2004年8月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基础上,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十条细则,其中多条都是放宽借款条件。
例如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而2004年的版本中没有后一句,也就是说,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今后借款人只要通过贷款人审查,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获得贷款。
类似的政策放宽还有,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这里增加了“具有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借款人,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之前买车只能以法人主体名义买,未来其分支机构也可以购买。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这些都可以看出,央行是在扩大借款人的领域和范围,降低借款人的门槛。不仅如此,央行还将第十、十一、十七条中的“资信”修改为“信用”,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资信评级包括资产和信用两方面,信用评级更重信用。”黄震指出,这十年大家更倾向于信用贷款,这也是此次意见稿比较大的一处改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比2004年的版本增加了农村信用社。
借款人可购买的车辆种类范围也有所扩大。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这里比2004年的版本增加了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出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不意外,统计数据显示,2016车市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已接近40万台,而它更是近十年来汽车市场巨变的一个缩影。
当前的车市市场也从高速增长期开始步入平稳增长阶段。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没有“敲定”的条例,可能是需要收集业内意见的部分。例如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