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路权优先级更高,豪车车主却不认为?

2024-11-07 09:06:01 作者:资讯小编
汽车和行人都是使用道路的交通参与者。在城市发展理念高度成熟的城市和地区,行人和机动车的权利基本相当,甚至高于后者。然而在中国,道路上却存在着大大小小车型之间的各种鄙视链:从车型大小,到SUV和轿车之争,再到路权之争。这可以不禁让人思考,为什么不应该车、路、人和谐相处?

在道路交通关系中,行人作为弱势一方,经常受到汽车、非机动车和道路施工的影响。至于行人的通行权,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宪法》中没有关于通行权的具体规定。比如行人过马路的情况,就是行人权利变更的一个例子。

最近一项关于汽车和行人的研究揭示,人和汽车相处,其实汽车的价值是相关的。它源于美国内华达大学做的一项研究,研究发现,豪华品牌的司机对行人不太礼貌,车价每增加1000美元,对行人礼貌的可能性降低3%。同时,研究人员推测司机缺乏对他人的理解的思想和能力,以及汽车带来的权力感和自恋,加剧了他们对行人的不同情。

但研究人员发现,预测汽车是否会停下来的最佳指标是其成本。在他们的研究中,他们推测,在昂贵的车主中,脱离和理解他人的能力较低的想法和感受,以及权力感和自恋,可能会导致对行人缺乏同情。在千里之外的北欧,类似的关于汽车价值和行为的研究正在进行。无独有偶,赫尔辛基大学在对1000多名司机的研究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由此可见,即使在汽车文明程度较高的海外地区,日常道路交通中,汽车与行人的路权之争依然存在。在我国,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当行人穿过人行横道时,他们应该停下来让路。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当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

毫无疑问,从生命安全的角度来看,行人是否弱势的判断不是是否使用交通工具,而是行人比使用交通工具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行人在交通参与活动中属于弱势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规定中也明确了机动车也有无过错责任。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被认为是认定行人在交通关系中处于弱势。

由于行人是弱势一方,所以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的行人礼让规则,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动静,甚至还有取消行人礼会时不时出现在网上。笔者认为,一方面,司机的心态在经历了各种路况后出现了偏差,开始缺乏与行人共情的能力。

另一方面,行人的行为也不合理。首先,法律虽然决定了行人的弱势,但原本为了保护行人的法律思维却被行人作为抢道的依据。换句话说,行人在发生碰撞后依靠司机承担责任,反过来又助长了抢道、中国式过马路等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说,车辆对行人的礼让,反映了城市道路资源的短缺,以及两者路权的冲突。笔者曾检索资料发现,国内道路的建筑面积远高于国外同类型城市中心圈。这样一来,道路看起来宽敞了,车辆的通行效率似乎也提高了。而主干道旁的路基路段、路径、街巷的密度空间减小,导致路网密度降低,导致道路资源远未达到预期的高度,甚至远低于国外水平。

礼让行人是国内交通法规成熟的标志,也是汽车生活文明进步的标志,势必会继续推行下去。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完善路网规划,如何保护行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汽车对行人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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