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举证责任 机动车全车盗抢险举证材料
第一,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举证责任
申请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提供有关事故性质和原因的证据材料,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等。;
(2)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如医疗费用收据、伤残鉴定等。;
(3)造成的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条没有明确体现。但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保险事故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遭受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证据和资料后,保险人(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补充证据。这里所谓证据完备,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认为证明材料不完备,要求补充证据。但是,当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5)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证据。从这一规定来看,一方面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充分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它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才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二。车辆被盗及救援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有效证件和资料:
(一)因整车被抢、被劫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合理修理费用,或者因整车被盗、被劫、被劫造成车上零部件损坏的合理修理费用,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相关费用单据;
(2)危险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抢劫案件证明(报案证明)、未报案证明、营业或收费停车场出具的盗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
(3)全套原车钥匙、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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