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进行死亡检验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期限

2022-06-07 15:14:54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通事故如何进行死亡检验?

1.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尸体检验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

5.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复验和鉴定以一次为限。

6.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结论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定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扣押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吊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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