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2022-06-07 15:13:54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般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动机是逃避救助义务,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就逃逸行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为而言,只有直接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知道事故的发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在实践中,施暴者的逃跑动机也有其他表现,比如害怕被被害人亲友等围观者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逃离现场,很快通过向领导汇报或报警接受法律处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上来说,犯罪的恶意是很小的,是由于害怕当场发生后果而造成的。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无论如何,在逃逸时,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确定行为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在最高法院《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基础上的逃逸行为。这就明确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之前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造成的结果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标准, 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时只有一人受重伤,但不具有《解释》规定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之一的。

(3)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空要件,即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处条例》第二条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妥。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些是不可能逃脱的),但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或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因畏罪潜逃。如何认定这种逃匿行为?显然,主客观两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处理不能过重,具体尺度宜宽不宜严,需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进行必要的限制。但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了逃逸,那么主观上就是恶性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把握的尺度必须严格。因此,《解释》第三条更为合理。“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并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另外,只要符合一般主体,就要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主体。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所谓“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不能只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逃离的,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是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是死亡六人以上,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60万元以上的。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论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多种不同观点。该书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以过失为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粹性,加重的心理态度也应当是过失。

因此,《解释》规定,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遗弃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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