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的如何划分责任 车祸致人死亡的如何赔偿
一、车祸致人死亡的责任如何划分?
刑事责任:
1.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3.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
(四)明知机动车无号牌或者报废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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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责任: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由事故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事故和车辆的具体情况,赔偿义务人包括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车辆属于单位的,驾驶人正在执行职务的,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故的,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驾驶人追偿。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付;机动车购买了三责险等险种的,各险种也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二、车祸导致死亡如何赔偿?
(1)赔偿项目问题。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抢救治疗、因医疗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害人亲属丧葬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普通人喜欢用“精神损害”或“精神损失”作为这种说法的提法。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只能主张一次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但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并列,表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3)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和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赡养人生活费的有关计算标准,按照前款原则确定。
以及丧葬费的索赔。丧葬费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申领和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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