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追赶性骚扰者致自己伤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定

2022-06-08 14:27:24 作者:diaohaiying

一、飞车追逐猥亵者自残。

2004年2月的一天早上,蒋珲春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上班。因为家离单位远,江珲春是B之前从家出发的,那时候路上人很少。走了一刻钟后,一直跟在蒋会春车后的男青年康突然加速与她平行,开始用言语挑逗、调戏蒋会春,伸手摸蒋会春的胸部,然后迅速骑车离开。江春不甘受辱,骑着自行车紧追不舍,但就在他要追上去的时候,姜春春不小心骑在一块石头上,连人带车摔倒了。之后,江珲春到附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面部外伤、上下嘴唇裂伤、鼻骨骨折等。,需要住院治疗。半个月后,蒋会春伤愈出院,但其美丽的容貌已经受损,脸上可以看到明显的疤痕。蒋珲春一想到自己刚刚二十多岁,脸就被损害到这种程度,就感到非常气愤和痛苦,感到巨大的精神打击。一气之下,江珲春将康告上法庭,要求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姜慧春性骚扰后的追赶行为进行定性。蒋慧春在被性骚扰后追赶侵权人康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能够凭借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或救济其权益,以避免其权益在未来难以恢复或救济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侵害结束到实施自救的间隔时间一般不长。二是被侵害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正常程序恢复或救济。第三,行为的目的是恢复或救济合法权益。第四,自助的行为和结果不得超出恢复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只要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行为人既可以用强制的方式实施行为,也可以用加害人不知情的秘密方式实施行为。本案中,康伸手触摸蒋慧春胸部的行为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利,且当时蒋慧春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身的权利救济。如果蒋会春没有追到康,以后很难收集证据确定侵权主体,赔偿权利救济也很困难,其追赃行为本身也没有超出救济合法权益的需要。蒋珲春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认定为自助行为。

在赔偿责任方面,一般认为,除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受害人自助行为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姜惠春的自救行为是由康的性骚扰行为直接导致的。蒋会春在自救伤害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康应对蒋惠春的赶超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受害人受伤致残的情况下,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脸上的疤痕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呢?这个问题一直有争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性骚扰造成的伤害明显侵犯了人的身体权利。况且,二十多岁的女孩脸上留下疤痕后,在以后的生活中对她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是常人可以想象的。因此,蒋珲春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推荐: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一、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意,如何处理: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宣布复核结果。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现场处理交通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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