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哪些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证据,但它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理论上没有统一的分类,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责任的专门化问题。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却是由办案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办案民警既是侦查人员,也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取证程序作为鉴定结论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另一种意见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分为书证,属于公文书证。因为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作出的文书,所以这个文书的内容是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它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录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又是案件事实,二者重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与案件事实有关;
(二)书证记载的内容能够被认可;
(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人。
由此分析,将事故认定书归入书证类似乎是合适的。但如果对此作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其制作程序和证明力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书证要求不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公安人员既是交通事故案件的调查者,也是证据的生产者。一般来说,书证反映的是案件发生前就已存在或发生的客观过程,它只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杂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人为认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客观事实和个人知识经验的产物。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尚未找到肇事逃逸人或车辆,或者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
2.未找到逃逸人、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方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掌握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受害人无责任。并交付给当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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