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应注意什么

2022-06-08 14:28:45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范畴。

因为证据的性质,不存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事故认定书只是综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中的一系列证据。经综合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与规定内容格式的总结报告非常相似。特别是规则空的适用面非常大,事故认定属于哪种证据并不明确。

二、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应该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唯一凭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以及涉案当事人,都过度迷信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其他原始证据相比,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往往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直接根据认定的责任决定损害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违章行为不一定对事故及其后果负责。

所谓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要确定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及其影响。因此,如果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

但现实中,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人为寻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从而加重机动车的责任。除了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情感因素外,也与目前事故涉及的机动车赔偿原则有关。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的。只有当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会负责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相对于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增加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支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肇事司机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不对也不求情,更何况大部分赔偿都是保险公司出的。

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案件时,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靠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控犯罪的做法。从概念上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常见的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等原始材料,,应该对其进行审查判断,看其确认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平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审判过于被动。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这个依据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相比一般的鉴定结论,这个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判决当事人责任时,应当根据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同等责任的,承担全部损失的50%。庭审中,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结论的异议很少能被法院采纳。

事实上,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的工具,在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了威胁。如果都按照责任来处罚,就会被追究过错责任,甚至“白撞了”。事实上,一些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将被作为整顿交通秩序的代价,这是对中国宪法的公然违反。法律无法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保护受伤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对行人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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