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如何打交通事故民事官司
一、交通事故诉讼中受害人应该起诉谁?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赔偿中确定义务人的基本原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按照经营利益和经营支配地位的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1.机动车送修保管期间,因修理者、保管者的使用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车辆修理者、保管者负责。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未经许可的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具体来说:
(一)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车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2)盗抢车辆的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
3.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具体来说,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份额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车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4.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质权人承担责任。
5.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具体来说,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份额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车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6.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具体来说,车辆开发商有过错的,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7、挂靠经营的,挂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8.套牌车,如果车主不让套牌车,肇事者承担责任。
9.买卖双方对销售的报废车辆进行拼装承担连带责任。
10.好意同乘,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司机是无过失责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怎么打
第一步:明确起诉谁。
在诉讼中,“起诉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投诉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时间、人力、财力,也达不到索赔的目的。关于“起诉谁”的问题,首先要看事故发生时对方驾驶的车辆的车主是谁。如果是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有另一个所有人,司机和所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被起诉。如果业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第二步:获取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但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证明诉讼双方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意义。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当然要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认定事故责任,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限制。但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内容的情况下,法院会采纳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当事人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如不服,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合理补偿。
在交通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汽车修理费;船上货物的损失等。修车费:按照修车发票上的合理金额,车辆已经报废的,应当折价赔偿;事故中列车上的货物损坏,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失去的时间;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受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住宿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就医、住院期间因无法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的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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