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 对交通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需要做哪些检验和鉴定?
(1)尸体解剖:尸体解剖分为尸体解剖和尸体解剖。
1.体表检查是对交通事故死亡尸体表面伤痕的常规检查;
2.解剖检查主要用于:
(1)赵脱逃案,通过尸检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
(2)多车碰撞,碾压尸体,寻找第一辆撞上的车辆,确认直接死亡原因;
(3)死因不明。找出死因。
(2)轻伤、重伤鉴定:对交通事故中受伤物体的致伤原因、伤情进行检验,根据标准进行伤情鉴定。
(3)伤害机理认定:通过人体伤害试验,确定受伤部位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的伤情有疑问或者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的,可以进行伤害机理鉴定。
(四)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结束后,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需要按伤残索赔的,可以委托法医评定伤残等级作为举证需要。双方选择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5)酒精含量检测: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检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受伤的;交通事故影响恶劣;车辆驾驶人涉嫌酒驾;一方怀疑或指责另一方饮酒;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并在24小时内返回或者被抓获的;发现交警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
(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对象为:交通死亡事故;造成重伤或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无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交通工具的类型不清楚;根据案情,应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七)事故车辆机械故障的认定:通过对车辆特定部位的拆解和检查,寻找车辆故障,找出故障原因,并以此区分人为责任和机械故障。
(八)车辆标识:车辆类型不明确的,应当制作车辆标识,明确道路行驶权。
(9)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车辆、物体、人之间是否存在碰撞、刮擦、碾压等关系;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可以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与车辆、物体、人体的关联性;如果车辆轮胎在事故中发生爆胎,可以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大灯损坏时,可以做冷热光源的识别,确定事故发生瞬间车辆的开启和关闭。
(10)指纹识别: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以通过指纹识别车辆驾驶人。
(11)微量物质鉴定:通过现场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的关系。常见的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12)物证鉴定:法医通过检验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肤组织等样本作出结论,可为办案提供证据,以确认驾驶人或死者身份,确认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
二、不服交通鉴定结果怎么办?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移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申请复检鉴定以一次为限。”
从以上规定来看,你要耐心等待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对你不利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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