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无灯光信号搅拌机被后车追尾 交通责任事故如何认定

2022-06-08 14:28:33 作者:diaohaiying

一是没有灯光信号的牵引搅拌车被后车追尾。

原告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告陆某驾驶的无牌农用装载机拉载的无灯光信号、无反光标志的水泥搅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原告姚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0日,田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姚和陆对事故应负同样的责任。事故发生时,摩托车车主为孟某。无号牌农用装载机所有人为被告人卢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本文认为,原告摩托车驾驶未能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夜间驾驶挂车上无灯光信号和反光标志的机动车,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应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事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损害公民身体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当事人请求被保险人与侵权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未依法办理强制保险,违反法定义务,致使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由未履行法定义务的人赔偿。综上,本案中,原告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导致事故发生。原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夜间驾驶挂车上无灯光信号和反光标志的机动车,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原告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被告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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