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肇事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

2022-06-08 14:28:46 作者:diaohaiying

第一,事故车主不承担责任。

1.售出车辆未过户的,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应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2.被盗车辆造成事故的,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发生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分期付款购车的,在买受人付清全款前,出卖人保留汽车所有权的,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用汽车进行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送修理厂修理,修理者在行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应当对交付修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事故业主的责任情况

1.车主和司机是雇佣关系。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如果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则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驾驶人因职务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出租、分包车辆,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按照过失大小或者因果关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出租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作为被告。后两者为被告的,发包方、出租方请求根据发包方、出租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发包方、出租方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同时起诉发包方和出租方、承包方和出租方的,应当判决发包方和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和出租方根据合同关系要求承包方和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告知另案处理。

4.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有挂靠关系的,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挂靠人先行支付;关联人承担预付款后,可以另案向关联人主张赔偿;关联人与被关联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赔偿权利人主张附属人与被附属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车主出借机动车,因机动车运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因此,经营支配权和经营收益的归属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车辆管理者(包括车主)和借用者是车辆运行的主导者。借款人是直接支配者,车辆管理者是间接支配者。借款人直接从车辆运营中获益,车辆管理者通过出借车辆获得经济或人情等其他利益。因此,二者对车辆运行中产生的风险均负有防范义务,对车辆运行造成的实际损害,二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由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管理人对借款人赔偿不足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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