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向谁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分类

2022-06-08 14:29:37 作者:diaohaiying

1.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乘客应该向谁索赔?

乘客要求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途径有两种。1.《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无票的旅客,他们是免费的,持有优惠票或根据规定经承运人允许登机。因此,旅客可以依据与承运人的合同关系,起诉违约。

2.也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提起侵权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损害公民身体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身体受到伤害的乘客可以选择任何一方索赔,但不能同时提起这两种诉讼。

相关知识:1。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事故或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因客运车辆意外倾覆、撞山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调整。除因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旅客作为原告起诉的,承运人是被告。这种情况下,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不需要先由公安机关处理,旅客有权直接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碰撞等事故造成乘客损失的,乘客可以直接单独起诉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承担其全部损失,无需公安机关基于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进行处理。经营者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求其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也可以基于经营者和对方车辆共同侵害自己的事实,以经营者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乘客以这种方式起诉,首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在旅客与经营者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 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只能选择客运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和侵权人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 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旅客免费乘坐他人车辆,因发生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使旅客遭受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乘客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或私自乘坐公交车,由于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客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善意共享,即免费共享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要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事故对同车乘客造成伤害的,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善意的乘客并不能作为绝对的免责,因为作为司机或者车主,如果你同意他人上车,你就有义务安全地将他人送到目的地。是否有偿不能作为确认该义务存在的标准。付费顺风车只是增加了一个沉重的合同义务,但我们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善意的顺风车车主可以免责。

二。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分为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在1000元以内,非机动车事故在200元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在三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至十人,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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