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 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2022-06-08 14:29:47 作者:diaohaiying

1.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体是谁?

理论上,汽车交通事故的所有当事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客大多是受害者,是赔偿的请求人,机动车往往是受害者,也是赔偿的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主体的实质是界定机动车的具体赔偿义务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的用人单位为车辆驾驶人)。机动车由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的,应当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

一是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受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本单位职工聘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之间存在雇佣(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遭受交通事故时,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聘用(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追偿。

第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租用或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是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出租人或者借用人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出租人或借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一样,都是机动车运输的受益人,机动车出租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相结合,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因此,机动车出租人或者借用人应当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在立法上可以让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盗窃他人机动车(包括私自使用他人车辆,取得他人车辆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其本人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他不应该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窃他人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地方的营运客车都是个人购买的,但车辆登记却和运输公司挂钩(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导致交通事故。在处理他们的时候,运输公司通常被视为车辆的所有人,运输公司会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支付购买车辆费用的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从运输中获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者,不是车主。就像目前一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的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收取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民事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所以这类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方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1.物业案件:1000到50000的4%收费率,加10元;超过5万到10万的收费标准为3%,加510元;10万以上至20万的收费标准为2%,加1510元;20万以上至50万的收费标准为1.5%,加2510元;50万以上至100万的收费标准为1%,加5010元;10万元以上0.5%的收费率,加10010元。

2.申请财产保全:1000元至10万元的1%,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为0.5%,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0.5%;50万元以上的按0.1%的收费标准,另加2000元。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再审后上诉的,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一审驳回管辖异议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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