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 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罚

2022-06-08 14:29:41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义

首先,行为人的原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比如第一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另一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我们认为,后一种情况除上述解释外,还应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罚,而不是简单地按交通肇事同种罪或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需要调查死亡结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的救援不作为所致。如果救助行为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而是涉及独立原因,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故意,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解释,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为人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因逃避侦查的动机,放任他人安全,进而造成他人伤亡的,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此外,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1.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已经由过失转变为故意,被害人起初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了重伤。造成这种危害结果的肇事者是一种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伤势严重必须及时报告,否则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出于逃避罪责的目的抛弃被害人而逃逸。行为人不仅对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主观认识,而且已经转化为放任甚至希望的故意。

2.有可能调查受害者的死因。一方面,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但没有严重到死亡不可逆转的程度。如果他被及时抢救,他可能会活下来。如果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或者仅幸存,即使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死亡也无法避免,也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要求犯罪者有可能帮助受害者。如果行为人也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且其他客观原因不具备救助被害人的能力,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死亡的有害后果是必须的。这里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交通肇事人逃逸后,被害人被他人救助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消极不作为造成的,与杀人作为一种形式的控制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妙,即逃逸行为有规律地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如果逃逸行为本来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其他因素的干预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过程因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中断,行为人不能对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二、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论中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以过失为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粹性,加重的心理态度也应该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藏匿、遗弃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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