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赔偿金的适用 交通死亡赔偿金申请注意什么

2022-06-08 14:29:49 作者:diaohaiying

一、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客观计算方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定型化补偿模式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具体为:未满60周岁的,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补偿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申请。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差异明显。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以死者户籍为准计算,适用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户籍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我们认为以户籍作为判断标准有失公允,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初衷。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金采用继承损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补偿。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户籍人员到城镇工作或定居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和生活费用与城镇户籍人员没有区别。因此,我们认为以死者的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市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申请交通死亡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解两个标准的含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常住人口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按其当年各种来源的总收入扣除发生的费用后的总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常住人口的平均纯收入水平,反映了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二是要摸清家庭常住人口的特点。这里所说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常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经济、生活与自己家庭融为一体的人口。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常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并有稳定职业和居住地的员工,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2)经济和生活与家庭融为一体。外出从业人员虽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或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籍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

(3)这里指的是人口,不是户口。

第三,人口不能和户籍混为一谈。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生活个体的社会群体,即生活在一定空房间内的人的总和;户口是一个户籍的概念,意味着居住地或出生地的身份。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居住多久,按城镇标准计算。《解释》和国家相关统计数据中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缺乏统一认识,很难做到公平。笔者认为,家庭常住人口时间的界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经济独立于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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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交通肇事逃逸属于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因为这种状态是由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行为人有法律义务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肇事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所以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比不逃逸严重得多。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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