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事故赔偿调解协议 民间赔偿调解可否撤销
一、当事人达成事故赔偿调解协议。
2015年1月19日,赵子龙驾驶一辆汽车在宋万路由西向东行驶,车头与正在斑马线上骑自行车的谢文东相撞,导致其受伤。当天,谢文东前往瑞安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抱怨车祸造成的左肩和右小腿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软组织挫伤。同月26日,谢文东第二次去医院门诊治疗。双方一致认为谢文东伤势不重,于是于同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赵子龙已支付225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2000元医疗费用于后续治疗,一次性结清。之后,谢文东于2015年2月8日、2月21日、2月29日、3月9日、3月24日、4月2日到医院门诊治疗,同年4月2日住院治疗。经核磁共振检查,其损伤为“左肩冈上肌肌腱断裂”,接受了肩袖修复和肩峰成形术。2015年5月24日,谢文东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谢文东左肩关节损伤及后遗症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留下左肩关节部分丧失运动功能等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谢文东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二。民事赔偿调解可以撤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双方在订立协议时一致认为谢文东的伤情较轻,但谢文东在后续治疗中发现其伤情较重。以上事实表明,谢文东对自己的伤势确实有错误的认识。而伤害的严重程度直接影响到赔偿金额的认定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错误认识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且该行为的后果违背了自己的本意,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因此,应认定谢文东因重大误解而订立调解协议,其请求撤销该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的,可以撤销。但是,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从而避免行使撤销权。
本文认为,谢文东的伤情经医生诊断为左肩软组织挫伤,治疗费用仅2000余元。因此,他认为自己的伤势较轻,于是与赵子龙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经过进一步治疗,发现伤势严重。可见,谢文东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伤情有重大误解,故要求解除协议,应予准许。
建议:交通事故如何及时处理,如何索赔。
一、如何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不得不移动时应注明位置)并立即拨打“122”报警处理。接报后,交警部门派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调查取证,恢复交通。经现场勘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交通事故车辆、物品、尸体进行全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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