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吗 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2022-06-08 14:30:45 作者:diaohaiying

1.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吗?

1.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两种处理方式,即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并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权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形式、期限、标准、效力等问题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法院诉讼调解本身也有严格的程序。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权力,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

2.仲裁法的目的是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积极介入交通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和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这是对仲裁的滥用,扭曲了仲裁的功能,背离了仲裁法的宗旨。

3.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负面效应。

(1)对于当事人来说,不需要交费去交管部门调解,向法院起诉的成本远低于仲裁。仲裁委在交通大队设立调解中心,有为自身经济利益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之嫌。因为仲裁委在交通大队设立了调解中心,部分当事人可能会误以为这是必经程序,或者认为仲裁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性。事实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可能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即使抛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问题不谈。当事人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调解协议的结果只有一个:法院判决不予执行。当事人浪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但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及时的保障。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除驾驶员和受害人外,还包括车主(车主和驾驶员往往不是同一人,有的车属于单位)、挂靠单位(在营运车辆挂靠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属于必要的诉讼主体)。在交管部门进行的调解中,除驾驶员、车主和受害人外的涉案主体一般不会参与,交管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无权强制涉案主体参与调解。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作出仲裁协议,显然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3)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理、主持调解或作出判决,一切都可以依法有序进行。仲裁委的介入,意在以仲裁调解协议的形式给予原调解协议强制执行,迫使法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执行。虽然法院拒不执行仲裁调解决定,但仍然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增加了法院不必要的负担,给现有的标准程序“画蛇添足”。

(4)当事人交了仲裁费,拿到了自认为可以执行的仲裁调解书,但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碰壁了。有些当事人不理解,心里有怨气,甚至导致法律上访。这不仅给法院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不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交警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1.扣留车辆;

2.扣留驾驶证;

3.牵引机动车辆;

4.收集拼装或报废机动车、非法装置和车牌;

5、酒精、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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