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有哪些途径 交通事故索赔时要注意什么

2022-06-08 14:29:39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通事故索赔途径有哪些?

(一)当事人和解。

可以解决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协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自行解决赔偿问题的表现,受到法律的尊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自行和解。只有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自行和解。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要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故事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调解期限为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调解从规定的丧事处理完毕之日起开始;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放弃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起诉的,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4.当事人不同意交警调解。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当事人也可以不要求调解而直接起诉,但应在一年内起诉。当事人已经直接起诉的,无权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二、交通事故理赔需要注意什么?

(一)依法。

当事人在索赔前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二)了解自己的职责。

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负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等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即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无过错的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事故责任分担。

(三)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车辆、物品等。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医药费(要去交警部门指定的医院)、交通费、住宿费等。应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用发票支付。

另外,受害方不能以不规范的收入计算损失数额,不要要求赔偿预期收入的损失。

(四)按统一标准计算损失赔偿。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每年公布当年境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费用的执行标准。根据省统计局、民政厅提供的上年度国有单位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丧葬费、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等相关数据标准确定。

(5)相信交警,不要私了。

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相信交警会公正合理地划分事故责任,计算损害赔偿。不要无端怀疑交警是对方“贿赂”的,或者感叹自己这边没有“关系”。这样会使事故处理复杂化,使当事人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容易产生极端情绪,干扰交警部门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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