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私车公用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2022-06-09 11:00:30 作者:diaohaiying

1.私家车交通事故谁来赔偿?

(一)“公车私用”一般不包括驾驶私家车上下班的员工。

员工使用私家车上下班不受用人单位的命令和指令控制,属于员工自由活动的范围。上下班开车方便,全归功于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为了单位使用私家车或者执行业务需要。

因此,对于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承担雇主责任。但如果是在上班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可能构成工伤。

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职工在上班途中使用“私家车”发生事故,在接受单位指令或使用私家车进行公务时,为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而将自己的机动车带入单位,且该行为成为给付义务的内容甚至成为单位的职务条件,其本质仍属于单位业务运作所必需的事前或事后行为。因此,即使其员工驾驶自己的车上班发生机动车事故,单位也有经营利益和控制权,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私家车使用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一)因公车私用造成的私家车类型

“私车公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雇员或雇员的车辆遭受损害;

2.同车乘客受到了伤害;

3.第三方或第三方的财产受到损害。

(二)职工本人或其车辆遭受损害。

“公车私用”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执行公务的期间应当是从执行公务的旅程开始到完成公务后返回单位或者家中结束,而不是从执行公务的实际时间开始到执行公务结束。那么,在此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职工,应当享受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工因日常工作或企业管理层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受伤、残废或死亡的,享受工伤、残废或死亡待遇。

(3)机上乘客遭受损害。

同车乘客受到的伤害向谁索赔,相对简单。如果同车乘客与员工是同事,一起出差,受到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其他乘客因车祸受损,由车主或司机承担责任。

(三)第三方或者第三方的财产受到损害

同样,第三方或第三方的财产受到了损害。在明确员工“公车私用”的性质的基础上,即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就不难确定损害归责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驾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

    本文导航
    热门文章
    TOP推荐
    相关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