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事故认定书复核要注意什么

2022-06-09 11:00:42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除交通事故逃逸者和车辆未找到或者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审查事故认定书要注意什么?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从制度安排上给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原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也基本确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意见没有设定任何纠错机制,程序存在瑕疵。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定性为证据,就应该在证据规则方面经过质证和认证,才能被采信。但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这一点上有所遗漏。另外,从证据种类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因此,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审裁定的立法设计,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不同意的权利。

再次,在操作层面增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程序是可行的,也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根据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和复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注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审查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因此,立法增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程序,不会明显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并能促进这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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