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户车辆出交通事故谁担责 交通事故起诉怎么选法院
1.未登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不办理过户手续。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有争议的。法院的判决有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鉴于机动车是危险运输工具,必须严格限制其交易行为,以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系列购车原所有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由于系列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所有人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运行,也不能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故原所有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其不应对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购车行为,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其规定调整。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卖车辆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起诉法院如何选择
交通事故是我国常见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管辖是根据侵权诉讼的原则来确定的,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同,通过诉讼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不同。因此,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当事人经常会就管辖权发生争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空中事故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到基层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取决于被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被告是公民的,以该公民的住所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被追诉时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场所,但公民住院治疗的场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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