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金支付方式

2024-10-14 03:14:07 作者:资讯小编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被害人死亡的,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赔偿被害人本人,死亡赔偿金不将被害人年龄作为考虑因素,直接按10倍计算;对死者近亲属,支付被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20倍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被害人的年龄计算扣除,即未满16周岁的,年龄每降低1岁,赔偿金额加倍,最低不少于5倍。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金额减少1倍,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造成伤残的,首先确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即自伤残之日起,按被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的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不取决于受害人的年龄作为考虑因素,然后由司法鉴定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无行为能力等级(按十级计算);最后,根据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的赔偿上限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等级。

(3)对于被害人提出的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司法鉴定,可以按照轻伤、重伤的标准进行分级。对于轻伤,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可以确定为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年人均生活费。对于受重伤者,可根据其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被诉法院所在地人民平均生活费的35倍。对毁容或流产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被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者可适当减少。但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情况一般不能超过伤残赔偿金。一般情节轻微的,只能责令违法者赔礼道歉或者定期探视。上述死亡、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社会地位等因素。在确定最终补偿金额时,应适当衡量这些因素。

二。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一次性全部支付,另一种是每年支付一笔可观的金额,也称年金制。

一次性缴纳比较合理,因为在年金制的情况下,缴费过程有时长达十年以上。在此期间,如果加害人失踪、失去生活来源或者死亡时没有遗产,受害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即使犯罪人不存在上述情形,但拒绝继续履行给付,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仍要申请执行,很费周折。而且,如果被害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被害人在给付期间死亡,没有继承人,实际上加害人不会给付剩余的慰问金,对加害人起不到惩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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