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处理 事故认定复核怎么申请

2024-10-14 00:44:43 作者:资讯小编

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如何申请事故认定审查?

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驶离道路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但在当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经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确实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经审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核一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审查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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