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 司机构成何种犯罪

2024-10-13 20:30:05 作者:资讯小编

第一,交通事故后更换公务员。

酒后驾车回家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赵子龙与同方向行走的谢文东相撞,导致谢文东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系干部为逃避法律责任,托其堂兄通知其好友许顶替其职务。后来徐被别人举报,案发。2.司机构成什么罪?本文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替的行为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此时,交通事故已经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威胁,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客观上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让人代替是另一种行为,侵害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不符合事后免责理论的范围,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一)所谓“事后不受处罚的行为”,又称事后共同处罚行为。一般认为,事后未受处罚的行为发生在国家犯罪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在第一个行为侵犯的法益范围内,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保持或者利用了第一个行为造成的违法状态,同时不侵犯新的法益。这第二幕可以概括为第一幕,不需要再次进行法律评价。因此,事后判断是否属于未受处罚的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实施两个行为是基于相同的犯罪故意;第一种行为必须构成国家罪行;第二行为不超出第一行为的法益范围;这两种行为都符合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从本质上来说,事后未受处罚的行为是第一行为已经符合了完整的犯罪构成,这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第二行为可以被主行为吸收,不需要单独定罪评价。(2)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他人代替你的行为,两种行为的侵权范围不同。交通事故后顶替人的行为,本质上可以分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和“顶替”两种行为。行为人的“逃逸”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重评范围,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行为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事故本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实际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然远远超出了前一行为的范围。同时,两种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的。事后不能处罚的行为,要求两个行为基于相同的犯罪故意。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人们代替的行为中,前一种是过失犯罪,后一种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一种和后一种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的。(3)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赵子龙的交通事故会造成严重危害,即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违法状态的连续要求。之后,叫许“顶罪”,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叫许顶替他的行为会妨碍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却希望这种有害的结果发生。客观上表现为教唆他人作伪证,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建议:什么构成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不仅以后果严重定罪,后果不严重的也要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95页)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4)明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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