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租出汽车况不良车辆发生事故 责任如何分配

2024-10-13 20:14:02 作者:资讯小编

一是租车公司把车况不好的车租出去,出了事故。

汪涵乘坐赵子龙驾驶的宝马999,车辆驶离道路翻下山坡,造成赵子龙、汪涵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赵子龙驾驶的车辆在路上刹车不灵,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马永业代表赵子龙家属与原告李慧琼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马永业赔偿汪涵家属25000元,汪涵家属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10000元,赵子龙家属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马永业按约定支付赔偿金后,被告保险公司还支付了车辆司机和乘客的意外险16000元,原告李慧琼获得8000元。被告人黄晓明从其单位新华汽车租赁公司购买驾驶的编号为云AEK877的宝马车999辆。2006年12月7日过户给黄晓明,车牌号由原来的云AFl645变更为云AEK877。2006年12月9日,赵子龙委托汪涵从被告昌隆汽车用品店租赁一辆汽车,该汽车由新华汽车用品商店临时转让给被告昌隆汽车租赁商店。被告长龙车辆公司将该车出租给赵子龙。事故发生后,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另:被害人汪涵,死亡时22岁,未婚,户籍为城镇居民。被告马永业、舒凤兰、石同富系死者赵子龙的配偶、父母。

第二,如何分配责任

本案中,黄晓明是肇事车的所有人,赵子龙是肇事司机,长龙车辆公司是肇事车的出租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出租方是否应当承担租赁车辆事故责任的不同立场:一审法院认为,长龙车辆公司出租制动不合格的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长龙车辆公司租赁了状况良好的车辆,长龙车辆公司就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死者赵子龙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负有检查和注意车辆技术状况的义务,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证安全行驶。但是,赵子龙没有充分检查和注意车辆的状况,在通过弯道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面,导致自己和乘客汪涵死亡。赵子龙的行为对这一后果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本身制动性能不合格也是车辆侧翻路面的重要原因,而赵子龙驾驶的车辆是从被告长龙车辆公司租用的。被告长龙车辆公司作为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机构,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各项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车辆。但被告长龙车辆公司租赁给赵子龙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被认定制动性能不合格,故被告长龙车辆公司在本案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两被告的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赵子龙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长龙车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鉴于赵子龙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继承人被告马永业、舒凤兰、石同富应在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马永业与原告李慧琼已就被害人汪涵的死亡赔偿达成协议,该协议实际已履行完毕。从协议内容看,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法规,签署协议的两人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补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在马永业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的赔偿已经谈妥,原告无权向赵子龙的家属要求赔偿。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185320元、丧葬费84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计算标准和方法均合法有据。故应予以保护,被告长龙车辆公司应赔偿其中的20%,即38754元。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

    本文导航
    热门文章
    TOP推荐
    相关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