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多长?
1.因检验鉴定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拒绝或者无力预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扣留车辆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轻伤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般在事故发生15天内;20天内发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认定交通事故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自处理丧葬事宜的规定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6.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评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或者鉴定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找到逃逸人员或车辆,或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事故原因。
2.未找到逃逸人、车辆,交通事故赔偿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方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和调查掌握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受害人无责任。并交付给当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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