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怕赔偿逃离现场 肇事司机是否属逃逸致人死亡

2024-10-13 18:02:01 作者:资讯小编

一是交通事故怕赔偿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前城镇芙蓉西路龙飞百货大楼入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及,将过马路的行人姜某某撞倒,造成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见周围有人害怕承担责任,遂驾车逃离现场。经洪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姜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肖、肖明辉、、肖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小、肖明辉、、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4万元。除了已支付的9万元,其余5万元分期支付。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洪江支公司将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代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小、肖明辉、、小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为此,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从轻处罚。

二、肇事司机是否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抢救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条件差,经济困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看到周围有人害怕被抓而逃离现场,但由于周围多人及时报警,被害人被送医院及时抢救,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公诉机关和法院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因被告人陈逃逸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所致。因此,被告人陈的行为不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1)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理解。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这一重罪情节的理解众说纷纭。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时,被害人受重伤但未死亡。如果遇难者被及时救出,他的生命是可以挽救的。因加害人未采取抢救措施逃离现场,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第二种意见认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出于避免伤害的心理而匆忙逃逸,或者超速行驶或者熄灯,从而造成二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行为人犯了两次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犯罪,所以加重处罚。第三种意见是包括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中提到的两种情况。就立法意图而言,应该理解为第一种意见更为妥当。

(二)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逃逸行查成交价|参配|优惠政策)为的认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某因家庭条件差、经济困难、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而逃离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他看到周围有人怕被抓,不能赔偿。但交通事故现场属于该镇闹市区,事故发生时他身边有很多人。由于周围很多人及时报警,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无法救治而死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因此,公诉机关和法院认为,被害人的死亡不是被告人陈逃跑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所致。因此,被告人陈的行为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积极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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