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1.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法律文书。
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或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类型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种举证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就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只能通过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作出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通过在庭审时举证责任划分来使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公安部《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能否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的批复》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鉴定结论。”实际上,批复的规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技术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一样,应当归入证据,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不可否认,交通事故鉴定从表面上看具有鉴定行为的某些特征。比如需要综合运用动力学、法医学、逻辑学、工程学等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强的技术特性。但是,交通事故鉴定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与其他鉴定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1.从程序上看,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采取的行为,认定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委托作出的行为。
两个区别:交通事故鉴定必须由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作出,而鉴定可以由司法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如科研机构作出。两个法案的主体完全不同。
区别三:认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是说,认定的对象必须是确定的事实和专门的事实。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其最根本的内容是划分交通事故各方的责任,如责任对等、主次责任等。因此,作为交通事故认定对象的交通事故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责任,其本身不能成为认定对象。但在鉴定行为中,只是对某一事实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的科学判断,不能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表述。
区别四: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由于没有救济途径,实践中已经确定了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无法改变;其他鉴定行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纠正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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