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是什么 承担的情况是什么

2024-10-13 16:24:06 作者:资讯小编

1.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是什么情况?

1.售出车辆未过户的,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对《关于连环购车原所有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请示》((2001)何敏仪字第32号)的答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因车辆已交付,原所有人既不能控制该车的运行,也不能从中获取利益,故原所有人不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但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应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2.被盗车辆造成事故的,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使用被盗机动车发生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利用分期购买的车辆运输他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批复(法终字〔2000〕38号):买受人分期购买汽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货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买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利用该车辆进行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人和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送修理厂修理,修理者在行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应当对交付修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是什么情况?

1.车主和司机是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受雇期间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该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司机充当了职责。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租赁和转包车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各自的行为间接结合产生相同损害后果的,按照过失的大小或者因果力量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和出租人要求承包人和承租人根据合同关系承担责任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处理。

4.机动车辆固定在注册车主名下。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

    本文导航
    热门文章
    TOP推荐
    相关阅读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