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路自杀可以获得赔偿吗 客死车站客运公司是否赔偿
1.躺着自杀能得到赔偿吗?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她躺在路上,被压死了。她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交通事故发生后你有保护现场的义务,违反了法律,你也要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交通事故要负同样的责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完全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尽管经过劝阻和提醒,仍然不起床,直到悲剧发生。所以,断定当时的行为是以放弃生命为目的的自杀,并不为过。生命权是每个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个人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有一个重要区别,即权利人可以随意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个人权利不同。任何人都无权处置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自残和自杀都是违法的。但法律对自己实施的此类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个别情况除外(如《兵役法》规定的为逃避服兵役而自残的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欲借他人之手自杀或自残,则该他人在对行为后果有明确认知或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认定其故意杀人罪。
二、客运站客运公司赔偿问题?
买票送票并不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即受害人被撞时,在场的人都急着派人抢救,现场褒贬不一。另外,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和受害人都买了票坐这辆车。即使没有买票,他们也已经进了检票口,到达了上车的人行步道,说明当时车站允许他们进站上车,他们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默示的合同关系。从旅客与承运人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已经存在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成立时,《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一方违约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依照本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消费合同关系成立与否,在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上都存在巨大差异。原被告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本案的难点。案件的调解是双方协商让步的结果,相关责任法院并未就此做出裁决。但作为一个很新颖很典型的案例,很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首先,确定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是个问题。自然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可以被称为消费者,还是在特定场合准备消费的过程中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确的消费行为,但在特定场合、特定条件下是否存在权利义务的先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时候,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无法界定,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作为“准”消费者(这种说法可能不太恰当),仍然存在事前合同,即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这在法律上会有争议,但用这个概念来界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和情理上更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办案。案件最终的调解成功就是贯彻这一理念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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