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的赔偿项目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

2024-10-13 15:34:08 作者:资讯小编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事故处理费用。死者亲属也可以向责任人主张处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但这种主张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运输费用按照当事人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计算,凭凭据支付。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如果有固定收入,应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被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被赡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满一年减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赡养人是指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赡养人有几个的,每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死亡如何定罪?

交通肇事逃逸和因逃逸导致的死亡是非常复杂的情况。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定罪量刑的结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犯罪情节往往存在相互矛盾的观点。笔者试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该规定进行简单分析,并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目前,刑法理论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条款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受重伤但未死亡。如果遇难者被及时救出,他的生命可能会得救。但因加害人未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实际上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第二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很重要。因此,客观地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如何对此类案件定罪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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