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

2022-06-06 19:52:11 作者:diaohaiying

一、交警部门调解协议的效力

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是否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众说纷纭。在交通事故中,因驾驶人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引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赔偿调解协议的签订,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调整,而是受合同法调整。既然是合同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因此,只要原协议是双方自愿协签订的,且合同订立时不存在该等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则应认定原协议合法有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就随之消亡,当事人不能再次反悔,法院对此不应支持。

二、交通调解协议可以反悔吗?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有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协议。

我们知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和可变更合同。所以,如果交警部门的协议有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可以反悔。但毁约方的案由应该是协议的撤销和变更,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正确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在实践中,容易把握和认定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我在此不再赘述,只对明显不公平的协议进行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经验不足,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情势紧急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这种合同显然对双方都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很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很大的损失,另一方要承担很少的义务而以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合同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另一方的经验不足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损害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即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或自身的优势。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不是由另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则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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