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选择
一、如何选择交通事故管辖法院
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索赔金额的管辖法院意义重大,因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赡养人生活费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计算;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上诉法院是在行使选择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的权利后,受理当事人确定的案件的法院。如果被诉法院所在地是经济发达地区,对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果是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赔偿数额。
事故发生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时,赔偿金额没有差别,但选择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有利于方便诉讼。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包括被害人本人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在起诉前提出的申请。此时律所的申请行为实际上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的申请行为。向被诉法院申请鉴定,再由被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很多受害人选择向法院申请鉴定,而不是自己申请。
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前最好申请伤残鉴定,这样你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有更大的主动权,可以选择对你更有利的鉴定机构。而且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诉讼前申请的鉴定结论需要重新鉴定,法院也不会重新鉴定。
2.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不仅要选择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并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还要选择信誉好、权威的鉴定机构,也就是说鉴定结论难以推翻的鉴定机构。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都有自己申请鉴定后做出的伤残鉴定报告法院是否采信的顾虑。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申请后做出的伤残鉴定,一般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有在事故发生方或保险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确实程序违法、伤残不准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同意重新鉴定。注意,重新鉴定当然不是否定原伤残鉴定报告,只是从头再来。根据伤残鉴定实践,重新鉴定后的结论大部分与第一次鉴定结论相同,少数有所调整。
>>点击查看今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