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的时限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限

2024-10-13 09:00:03 作者:资讯小编

一、交通事故鉴定时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尸检需要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弃车逃逸无主或经通知十日后无人领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6.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时限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原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变更调解时间。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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