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谈判技巧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谈判技巧
1.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
对于赔偿请求人,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补偿能力,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如果提出对方根本无法接受的过分苛刻的调解方案,很可能会吓跑对方,使调解中途夭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委婉一些。而且,如果双方都不了解对方,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摸清对方的经济状况,不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对方实在接受不了,可以主动退出调解,因为这个时候如果对方有调解的诚意,反而可能会出面挽回。
2.考虑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法。
调解不是解决交通事故的唯一途径。有关各方可以考虑其他解决办法,并评估所涉及的风险和负担。一般来说,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相对简单,成本较低。但如果对方提出过分的要求,使其无法通过调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应正确衡量通过其他途径维权所能达到的效果,比较两者之间的利弊,最终做出正确的选择。
3.你想达到的目标和你能达到的目标之间的权衡。
对于有些当事人来说,获得更多的赔偿是他们最大的目的,而有些当事人并不在乎损失的金额,而是为了目的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把心中的恶气拿出来。不同的目的也决定了他们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聪明的调解员会根据对方的目的调整相应的调解方案。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达成共识,并经法律确认。原来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成了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双方不得再就此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这就是法院调解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终结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笔录,是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法律确认。因此,在人民法院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这就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调解书和具体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与法院生效判决相同,当事人丧失上诉权。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书、调解笔录有异议的,不能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在调解书送达、调解笔录依法生效之前,允许双方反悔。因此,不存在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的诉求的法律问题。
(3)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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