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何时自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如何自行协商处理
1.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协商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记事故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未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驾驶员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
2.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字。定损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位置、赔偿责任等。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仅造成人员轻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如何协商处理?
1.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被强制离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交通警察撤离现场后,应当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位置等进行辨认和记录。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等,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下列相关信息后,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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