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 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

2022-06-13 13:56:42 作者:diaohaiying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速交通工具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过错不是责任成立的前提,只要造成了人身损害,就成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或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是:

(1)机动车必须在道路上发生事故。

这里的道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路,而是具体指道路、城市街道和胡同(小巷),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车辆和行人可以通行的地方,即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还包括农村地区的机动车辆通道、机耕道、通往单元或单元内停车场的岔路以及单元内公共使用的通道。但是,单元内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车场不包括在内。

(2)必须是机动车事故

所谓机动车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其他道路使用者之间的碰撞。这里的机动车是指陆地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货车、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载重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拖拉机,但不包括火车、电车和缆车。这一特点既不同于德国规定有轨电车按时速区别对待,也不同于日本规定排除在架空线上运行的无轨电车。如果是道路上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比如自行车之间,或者自行车撞到行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3)必须是使用中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只有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是指机动车处于运动中,包括从启动到停止的全过程,包括启动、行使、转弯、倒车、制动。非行驶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与停放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4)应当对受害人造成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受害人受到损害为必要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理论和实践中对受害人的损害范围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限于人身伤害,而不包括物质损害。至于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处理。这种观点值得榷。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失。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如果人身损害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决,而财产损害由其他途径解决,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5)交通事故与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与他人碰撞及其他接触方式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非接触损害必须有相当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机动车的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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