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的标准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标准
一、交通事故损失时间的标准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从受伤到完全恢复(即误工)期间,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的补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根据治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伤害和残疾,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日期的前一天。交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交通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应当按照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误工费。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误工费损失最高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规定损失时间的最高数额。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明确两点:
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固定收入必须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实际减少额。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损害后,用人单位未予扣缴或者扣缴全部收入的,误工费不予补偿或者少付。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的标准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费;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工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当计算到交通事故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后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伤残辅助器具的准备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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