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2024-10-12 23:16:10 作者:资讯小编

1.交通事故调解是如何进行的?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损害调解。

1.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主持下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属于其职责范围,整个损害赔偿的调解都是在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总额进行协,达成一致意见,结束交通事故。

2.调解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交通事故的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强迫或变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自愿协商,相互让步的结果。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调解将终止。

3.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很容易履行。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容易被各方接受,调解协议也比较顺利。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取决于双方的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两次调解终结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结论。5赔偿调解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2.交通事故调解结果如何?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2.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由调解员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

(2)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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